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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确认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03   来源:   作者: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确认相关文件


一、根据省职改办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印发我省《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川职改办【19918号)第七条规定: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岗位(以下统称变动工作)后,应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内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分别按下述要求办理:

1、变动工作前后的岗位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亦属同一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过36个月的试用(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经所在单位考核确已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能力的,可直接根据任职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变动工作前后的岗位属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其相应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才能聘任相关技术职务。从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半年至一年的试用(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经考核确已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经逐级审核,高职务任职资格报省职改办批准确认,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报市、地、州职改办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3、变动工作后,改行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一年以上试用或达到《试用条例》规定的试用年限,其所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果、成果及专业技术水平,基本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关职务任职条件,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

二、根据省职改办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川职改办【199244号)第五条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统称变动工作)后的调用期按川职改(19918号文规定执行。其中,试用期须一年以上者,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凡超过试用期限仍未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聘任的,不再试用期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前后的专业技术岗位虽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或工作性质相近,其变动工作后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照确认的办法报相应政府职改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后,根据规定需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新岗位所属系列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要求,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职改办领导小组《关于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川教职改办〔201073号)第五、六条规定: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一律按其主岗位系列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事隶属关系未发生变化的个人,由于单位内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其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进行相应变动的,须重新申报,参加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其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2、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与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属于同一系列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需先评聘为同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再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