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的“新”,核心在于科技创新。顶级科技创新能力,需要由顶级创新人才产生。一个国家如何培养顶级创新人才,或者是否拥有产生顶级创新人才的土壤,决定了这个国家能否在未来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此,需要从政策及法律等各个方面,为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为科技创新提供宽容、自由的政策及法律环境
调查表明,一线科研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焦虑、产出焦虑、项目焦虑等。被认为最富创造力的青年科研人员基于“非升即走”或“职称评聘”压力,常常困于追求“短平快”项目和论文的浮躁“内卷”中。当前,有关部门亟须改善制度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宽容、自由的政策及法律环境,从而促进科研人员产出顶级创新成果。
允许宽容科研人员失败的精神需要通过配套法律和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包含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自由的纲领性条款,但同时,关于政府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及责任追究,基本为科研人员设定了项目必须完成的考核导向。没能完成项目任务,科研人员可能面临资助被收回、记入科研诚信档案、被问责等惩罚措施。现实中,很少有科研人员证明自己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就可以免责的例证。然而,科学研究必然伴随着失败的风险,因为成功往往建立在失败的教训之上。
破“五唯”需要贯彻落实并建立更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作为科研的主要评价标准,论文、项目使不少科研工作者的精力集中在论文的产出与项目的申请上。尽管有破“五唯”的规定,但在没有建立更科学的科研评价标准之前,论文与项目指标仍然不可替代。这种外在压力造成科研工作者身处不停生产“短平快”成果的高强度压力之下,难以专注某个领域持续深入研究。
舆论大环境需要形成尊重科学家的宽容、自由氛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坚持解放思想、独立思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而能够吸引优秀人才的良好氛围,就包括给予人才宽容、自由的环境。
优化财政资金资助科学研究的方式
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基础研究,是迅速提升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方式。美国在二战后迅速取代欧洲成为基础研究的前沿与中心,重要原因之一是通过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建立了国家资助基础科学的制度,确保基础研究有稳定的财政资金保障。我国在1987年成立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短短几十年间为我国基础科学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在科技竞争加剧的当下,以项目评审为主的政府资助方式亟须改革。
从项目支持转向或扩大至对人和团队的稳定支持。资金支持基础研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设立项目,针对某个研究问题进行资助,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等;另一种是针对研究人员的资助,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青、杰青项目等。越来越多的经验表明,对人和团队的稳定支持,更有利于产出优质的研究成果。例如,美国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的资金支持制度,为生命科学和基础医学的团队与科研人员提供稳定经费支持,全部针对人而非项目。该所共资助867位研究员,其中25位获得诺贝尔奖。稳定支持下,科学家不用因拼命“追热点”而不断申请项目、变换领域,可以在感兴趣的基础研究领域进行沉淀式自由探索与积累。
不断完善非共识项目的评审机制。人类社会大多数事情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决定,但科学往往是多数服从少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针对风险性大、创新性强的项目专门设立了非共识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也明确提出了对通讯评审中出现的非共识项目的特殊评审通道。然而,在评审实施中,非共识项目的判断标准不明晰使得非共识项目的通过率很低。当然,基于增强源头创新能力的非共识项目评审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英国自然科学基金部分领域对非共识项目采取抽签方式决定。
从项目自由申请方式转向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揭榜挂帅”方式。“揭榜挂帅”也叫科技悬赏制,由政府拟定重大科技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创新成果,有针对性地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健全“揭榜挂帅”机制。未来需要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推广重大科技任务“揭榜挂帅”方式,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各界智力潜能,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充分激发民间主体科技创新潜力与动力
我国最重要的科技创新均来自党和国家层面的有组织科研。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我国基础研究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有组织科研虽然仍居于重要地位,但企业等民间主体基于市场需求或技术创新需求,也在基础研究领域投入大量资金。例如,华为投资400亿元在上海建立全球最大的半导体研发中心,腾讯在10年内投资100亿元,与中国科协合作开展“新基石研究员项目”,支持数学与物质科学、生物与医学科学两个领域及交叉学科的基础研究。然而,无论是顶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还是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仍然基于政府主导的科技投入体制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目前,民间资本投入基础研究领域在政策与法律上仍然存在一些障碍。
首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壁垒。为鼓励企业资金支持基础研究,202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然而,根据政策,企业必须将资金捐赠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及政府基金才能免税。对于华为、腾讯等领军企业来说,自身就有相当规模的科研团队从事基础研究,这部分投入无法免税,且实践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严格的限定,企业资金还得进入“体制内单位”才能免税,极大限制了民间资本资助基础研究的有效性。
其次,民间基金会的设定条件比较严格,需要主管部门及相关方多重审批,造成民间基金资助基础研究途径不顺畅。
再次,目前的项目评价体系仍然是行政主导,企业的项目没有行政级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承担企业基础研究项目的动力。同时,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基本上都是国家项目或“体制内”团队或个人,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民间主体尚未纳入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范围。
今后,有关部门需要持续完善民间资本投入基础研究领域的政策与法律制度,构建多元且高效的基础研究资助体系,为基础研究领域注入更多活力,不断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