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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02   来源:   作者:创新创业学院

近日,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进一步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四川省政府同意针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次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人员类别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针对不同人员类别,税收优惠也有所不同。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而与脱贫人口以及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具体政策细则可查阅文件《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