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师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省职改办、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应本着全面考核、分类评价、竞争择优、按岗评聘的原则,规范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机制。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以下简称校职改办),主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具体工作。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的负责人;负责学校职称评审的行政组织领导;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文件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标准;负责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后管理政策;审定评审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
第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各学科评议组组成。
第六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校评委会') 设委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17-23名中的奇数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全体委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评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按照学科类别分别组建,各学科评议组设委员5名或7名组成,其委员由职改办随机在学校专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库中抽取组成。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组长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评议组,全体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结合本学科特点,正确掌握评议标准、条件,负责本学科(本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评议;负责需要答辩人员的答辩工作。在评议的基础上将本学科(本系列)通过人员向校评委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校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成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任期中若遇人员变动,由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评审专家。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一)预申报、培训、科研成果送审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正式开展后,各单位要组织申报人员认真学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及评审等有关文件,进行动员。
2.本人向校职改办提出书面预申报请求,没有经过预申报的人员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个人申请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3.校职改办将对预申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申报条件解读、填写表格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4.科研成果送审。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每年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代表本人申报专业最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两件(一式两份)到校职改办,由校职改办请两位同行专家鉴定,两位专家持明确同意推荐评价 意见的,方可推荐评审。'专家鉴定意见”学校职改办统一保管,不与申报者本人见面。
5.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学科分布、专业建设、岗位比例、师资结构和申报人数等情况,将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学科组。
(二)各部门推荐
申报人所属部门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业绩、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三)科研成果认定和教学质量考核
符合申报资格人员的科研成果送科技处统一组织认定;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认定和实施。
(四)资格审查
职改办根据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五)个人业绩公示
校职改办将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师德师风表现、个人业绩材料在全校公示。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与表决
1.学校职改办将通过资格审查人员的材料送各学科评议组。
2.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工作应当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标准为依据,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进行评议。对按规定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学科评议组应当在评议前组织答辩工作。
3.召开学科评议组评议会。学科评议组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申报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学科评议组通过后, 提交学校职改办,经汇总后提交校评委会。
(七)校评委会评审与表决
1.召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会前,校职改办抽签决定当年的校评委会委员。
2.召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会。校评委会严格依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标准,把握评审质量,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充分讨论;坚持评审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校评委会应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开会,申报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为通过。
(八)结果公示
校职改办将校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人员将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纪律
第十条 职称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工作以国家和省评审条件、学校有关规定及评审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对参评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民主评议的原则。评委会委员权利平等,坚持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
(三)独立评审、责权统一的原则。评委会在主任领导下,独立进行评审。评委会可采取不同方式,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掌握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挟嫌报复。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在内部讨论或推荐评审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同时又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学科评议组、校评委会和各级组织内 部讨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和推荐评审情况。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参与评审工 作的工作人员本人或亲属是评审对象,本人应当主动向职改办提出回避申请,并全程回避,不接触材料,不参加评议,不参加表决。如未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且未回避的,其本人及其亲属的表决结果无效。
(四)对于不能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不能履行评审职责,违反评审纪律现象的评委会成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委会主任可根据有关规定,视问题性质及其程度,取取消评审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缴费与支出
第十二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及学校实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提交材料同时,缴纳评审费(高、中、初级职务分别为240元/人、140元/人、100元/人)和答辩费(高、中级 分别为80元/人、60元/人);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还需支付专家鉴定费,校内专家鉴定费为300元/人,校外专家鉴定费按专家所在学校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评审费主要用于评委会及其学科评议组办公、交通、食宿(校外专家)及必要的生活补贴开支。校内评委会成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400元/人,学科评议组秘书、材料审查人员300元/人,工作人员150元/人。校外评委会及学科评 议组正高级职称成员600元/人,交通费按外聘教师交通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