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培训管理工作,提升教职工培训实效,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坚持政治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教职工培训应以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能力为重点,通过构建分级分类培训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章 培训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按教职工岗位类别建立分类培训体系:人事处统筹和协调全校教职工培训工作,并负责管理人员相关培训;教务处负责教师相关培训;学生处负责辅导员相关培训;用人单位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相关培训。
第五条 人事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做好教职工各类培训工作的规划统筹,制定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
(二)制定教职工培训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教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日常管理;
(三)组织开展对各单位教职工培训工作的检查,做好培训的督促与考核;
(四)组织实施教职工职业道德、职业规划、组织文化等方面的培训;
(五)统筹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根据不同职级、岗位分别组织实施管理方法与技能、业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培训;
(六)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组织新入职教职工参加职业(岗前)培训;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教师各类培训,建立不同职级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做好教师教学理念、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专业素养与科研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 学生处统筹辅导员各类培训,建立不同职级辅导员培训体系,重点围绕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危机事件处置、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方面开展培训。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总体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管辖内的业务培训,负责本单位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工作的组织、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二级学院须负责本学院教师的教学理论与方法、学科知识与专业素养、课程设计与教学设计、教育技术与媒体教学、教学评论与反馈、教师职业发展与个人成长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 参训教职工根据学校和所在单位的规划与安排,认真完成培训任务,转化培训成果。参训教职工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单位的纪律要求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与沟通,按时报告培训情况,培训结束后按时回校报到,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三章 培训期间待遇
第十条 教职工非脱产参加各类培训,工资照常计发。
第十一条 教职工工作期间脱产参加学校选(指)派的各类培训,应协调好相应工作,培训期间按出勤计,工资按标准工作量计发;教职工工作期间脱产参加非学校选(指)派的各类培训,应协调好相应工作,培训期间不计出勤,学校不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寒暑假脱产参加学校选(指)派的各类培训,培训期间按出勤计,工资按标准工作量计发。
第四章 培训管理流程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组织实施各项培训计划前,应将拟定的培训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职工参加非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培训前,须填写学校《教职工培训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并在人事处签订培训协议。
第十五条 教职工若需离校参加培训,需按出勤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及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受聘在教师、辅导员、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应在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学时认定、登记。学时认定标准根据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档案,并适时完善更新,及时收集整理培训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参训人员名单、合格证或结业证,
同时提交一份扫描件和复印件至人事处备案。
(一)校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结束后由组织单位整理相关资料提交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参加学校选(指)派的各类培训,结束后由教职工本人到人事处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八条 培训考核
(一)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培训反馈和提供宣传报道材料,作为培训结果评估和工作改进的依据。
(二)教职工培训学时完成情况是教职工绩效考核、岗位晋升、干部选拔、职称评审等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当年财务预算。各单位的培训经费应在学校总预算范围内划拨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组织的培训,其培训经费从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由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牵头组织的相关培训,其培训经费由相应责任部门落实。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外部培训的人员,需要预借培训经费的,按计划财务处经费预借制度执行;培训结束后,相关责任人提交相关资料由人事处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报销因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确因专业发展需要或学校“双师”队伍建设需要,由学校选(指)派参训的,学校报销培训费,其他费用按差旅费报销;非学校选(指)派而是由本人申请经领导同意的,学校不报销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需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全部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培训及非对应岗位培训,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或受到培训单位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3年内不再安排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培训,培训讲师课酬参照学校学术讲座相关待遇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培训,培训费支付方式一般分为参训人员垫付和学校直接支付。
(一)参训人员垫付培训费,培训结束后分年报销。报销数额:1万元(不含)以下,平均分3年报销;1万元以上平均分5年报销。
(二)由学校一次性支付培训费,参训人员应按约定履行服务工作,不足服务期的,按规定偿还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含员工培训期间学校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如培训费、差旅费、人工费等。服务期限按月计算,在职期间多次参加培训,培训费和服务年限均累计计算。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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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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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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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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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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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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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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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10000元(不含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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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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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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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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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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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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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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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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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加各类培训学习人员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的,须经学校批准,同时应偿还学校培训相关费用。
偿还费用金额 = 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实际服务年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