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提升继续教育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类别及学习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受聘在管理岗位享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学时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定;
(二)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公需科目按照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方式进行学习并需取得合格证书。专业科目及学习方式由本人根据个人研究领域和实际情况开展。
第三章 学时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30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60学时)。
第六条 公需科目每年学满30学时并取得合格证书,即可认定完成当年的公需科目学习要求。学习人员登录德阳市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平台https://px.dyhrsc.cn,通过“在线学习”进入课程页面,选择公需课学习任务,完成任务通过考试,即可获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专业科目学习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具体学习项目与学时认定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县区、行业机构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校内选派单位根据培训、研修证书和实际参加培训、研修时长认定。
2.参加学校职能部门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学校职能部门认定。
3.除有特别规定外,参加培训、研修活动原则上每60分钟计1学时。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5学时,认定时须提供证书或成绩单,此项最高认定45学时。
(三)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10学时。有报告论文2000字以内另加5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学时。
2.参加省直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5学时。报告论文2000字以内,另加3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学时。
3.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参会的佐证材料;会议举办单位如为以上同级行业协会(或企业),认定学时数减半计算。
(四)课题研究
1.国家级教学科研课题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分别认定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0学时、20学时。
2.省部级教学科研课题组人员:前3名,分别认定50学时、40学时、30学时。
3.市级教学科研课题组人员:前3名,分别认定30学时、20学时、10学时。
4.区县级教学科研课题组人员:前3名,分别认定25学时、15学时、5学时。
5.校级教学科研课题组人员:前3名,分别认定15学时、10学时、5学时。
6.横向课题:按实际到账经费每1万元,认定4学时,此项最高认定60学时。
7.国家级、省级教学科研课题在立项年和结题年分别认定1次,市级、县区级和校级教学科研课题立项年认定1次。
(五)出版著作(译作译著)、发表论文或知识产权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SCI、北大核心及以上刊物每千字认定8学时,普刊每千字认定4学时,内刊每千字认定2学时。
3.知识产权: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认定20学时、15学时、10学时。
第八条 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全脱产形式),按每脱产1年认定60学时。
第九条 取得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等,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一次性认定36学时。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其他形式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以上所列业绩有关等级、类别依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时认定、登记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责任权限,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进行认定。涉及第七条第一款的学时,由选派或校内主办部门认定,涉及第七条第三、四、五款的学时,由科技处或教务处认定,涉及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九、十条的学时,由人事处认定。
第十二条 全校受聘在教师、辅导员、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部门领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表》,在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学时认定、登记。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时,各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进行汇总、考核。对未达到要求学时的人员,在年度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学时认定、登记过程中,个人和部门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真实申报、严格审核。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报学校另行研究。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