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推动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国 际化的步伐,进一步规范外籍教师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以及交流访问等工作的外籍教师。学校的外籍教师主要包括:
(一)外籍专家: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外籍教师。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与学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主要从事外国语言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
(三)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依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请的承担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外籍教师。
(四)校际交流外籍教师:各学院(部)、研究团队根 据工作需要或合作协议,邀请或由合作院校派遣来学校进行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与访问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 学校的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由人事处、国际交流 与合作部负责。人事处负责拟订学校长短期外籍教师的聘请计划和聘用合同;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涉外审批与涉外管理,以及聘请所需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或科研需要聘请的外籍教师,须有助于提高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具有真才实学和一定知名度。聘请单位要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特长,达到引进智力的目的。
第五条 来校外籍教师的合同和外事管理及效益评估,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部负责,各聘请单位负责其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条 件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二)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三)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教育教学专业资质。
第七条 聘任条件
(一)外籍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能够把握学科发 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较高的学术水平, 能够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团队建设等工作。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具有2年以上外国 语言的教学经历。
(三)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或满足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要求。
(四)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外籍教师聘任资格,按 照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等执行。
第三章 申报聘用
第八条 各类外籍教师由学院(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申报审批。
第九条 未纳入单位年度计划,但因教学科研需要临时聘请短期来访、顺访专家,聘请单位须提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申报审批,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根据外籍教师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及各二级教学单位,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外籍教师人选。国际交流与合作部根据人才引进招聘流程 及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并将拟聘人员材料报学校审定批准。中外合作办学外籍教师由外方单位派遣或根据项目进展有针对性地对外进行招聘。校际交流外籍教师由学院(部)、研究团队根据工作需要联系邀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全方位核实拟聘用、来校交流外籍教师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 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等,确保聘用人员信息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切实承担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流程,完善审核机制,对不当引进情况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协同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商谈、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聘用的外籍教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部为其办理相关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当办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一般执行协议工资制, 学校根据其国际影响力、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协议工资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聘用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从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中支出。校际交流外籍教师的 薪酬待遇由学院(部)、研究团队按照财务相关规定,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在受聘期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所在学院(部门)须将外籍教师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入职时应履行报到手续。用人部门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 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把关,建立学院领导联系制,由1名主要领导负责,并至少有1名本单位专业教师作为联系人,以便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 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全职工作的外籍教师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了职称评审,具体评审标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及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进行宗教活动及非法政治活动。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等各项规定,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用人单位应每月上报外籍教师的考勤结果,维护工作秩序, 保障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计划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 确定续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