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校园师生发生案件后有章可循,提高处置效率,提供责任追究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手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案件主要包括财物盗窃、打架斗殴、防火安全、交通事故等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限于校园内发生的各类案件。
第二章 财物盗窃
第四条 当事人发现个人或单位财物被盗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案发现场,利用电话或亲自口述等方式向本级领导汇报,并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报案,安全保卫处做好报案登记,安排人员前往案发现场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五条 涉案财物价值在一千六百元以上,由安全保卫处立即转报辖区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安全保卫处安排专人保护好案发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察。
第六条 涉案财物价值低于一千六百元,经当事人同意,安全保卫处可根据案发情况研判,积极查找线索,尽力查获被盗财物,挽回损失,及时消除影响。
第七条 当事人所在处(室)、系(部)安排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当事人思想稳定工作。
第八条 涉及单位财物被盗,当事人应作书面材料报处(室)、系(部),负责人签字后呈报分管院领导,复印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九条 案发之日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三个月(90天)案件侦察无果,当事人或部门可书面向处(室)、系(部)呈报追究责任申请材料。安全保卫处根据当事人申请材料衔接辖区公安机关依据案发现场实际情况,出具书面材料,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个人财物由处(室)、系(部)协调,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参加,安全保卫处调解,协商处理责任赔偿。调解结果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呈报分管院领导。安全保卫处做好调解书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财物由处(室)、系(部)协调,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参加,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出具财物购置凭证,依据财物使用年限作出等价鉴定,安全保卫处参与协商处理责任赔偿。结果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呈报分管院领导。安全保卫处做好调解书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部门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工会或纪委提出申诉。
第三章 校园斗殴
第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斗殴案件,分管班级、系领导和安全保卫处接到电话及口头报案,应立即控制、平息事态。现场若有伤者,立即采取措施通知救治。
第十四条 斗殴当事人、参与人应积极配合安全保卫处,提供真实本人信息,书面提供斗殴真实情况,不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 斗殴中造成当事人或参与人严重伤势,个人或单位财物损失较大,安全保卫处将斗殴案件转报辖区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斗殴中造成当事人或参与人一般性伤势,个人或单位财物损失较小,则由处(室)、系(部)依据当事人书面经过材料报学生处,根据《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教职员工另作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斗殴中造成当事人或参与人一般性伤势,个人或单位财物损失较小,则由所属部门依据当事人书面经过材料报学生处、安全保卫处,根据《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手册》或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凡校园发生斗殴案件,当事人所属处(室)系(部)将按照《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作相应的工作考评。
第四章 消防事故
第十九条 因当事人不慎原因造成一般性校园消防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就近报警,区域工作人员(公寓管理员、图书馆管理员、教师、食堂安全员)立即对本区域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及附近人员疏散。安全保卫处协调、配合处置,并负责事故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追究当事人或所属部门的相关责任。部门将按照《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作相应的工作考评。
第二十条 现场火势较大、人员聚集较多,区域工作人员无法采取措施实施事故处置时,应果断向‘119’报警。安全保卫处安排专人线路指引,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凡校园消防事故中,辖区消防部门参与处置、调查的,依据消防部门的调查结果,追究其当事人或所属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要采取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班、系领导报告,立即向急救中心、公安交警部门报警,积极配合处置。
第二十三条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驾驶“三无”车辆,安全保卫处采取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积极配合处置。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三无”车辆或学生驾驶摩托车、电瓶车入校,违反者安全保卫处将通知当事人所属部门协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所在部门将按照《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作相应的工作考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发生盗窃,打架斗殴,消防事故,交通事故等案件,当事人构成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盗窃、斗殴、消防、交通等案件,当事人未构成法律责任的,当事人所属部门配合安全保卫处做好案件调查,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或《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学生手册》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案件中,除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而外,所属部门将按照《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细则》作相应的工作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处置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处置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