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02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校共育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安全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警校共育办公室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和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证章、证件的人员,应当说明事由并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五条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请示学校领导允许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异性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公寓管理科,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登记。

第七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区域或者许可的地点。张贴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安全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违法、违规的宣传物品进行处置。

第八条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凡有类似事件发生,警校共育办公室可根据事件性质给予依法处置。

第九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条    进出校内的人员及车辆有义务接受学校保卫人员的询问、身份核实及物品检查。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区域和路段管制规定。主动避让行人,不占道停车。禁止噪音较大摩托车、电瓶车进入教学区、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对无证无照驾驶者有权暂扣车辆并交由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工业科技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