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教育厅、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13年3月5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经费是指高等学校内设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是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长)系(主任)承担本单位科研经费监管的主要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课题)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科研项目合同。要建立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项目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高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由高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高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高校签署科研项目合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高等学校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项目预算。
第十条 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学校应根据实际,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12〕35号)执行,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切实杜绝虚假票据,严禁虚列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在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基础上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禁虚报冒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科研经费中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加强外拨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要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的法人资料,严格以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事业发展支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资产统筹管理。要充分发挥学校现有资产使用效益,积极共享区域内资源,合理配置必需科研资产,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统一使用和管理。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资产处置应统一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六章 科研服务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充实科研经费管理服务力量。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学校,应在财务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高质量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鼓励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体现实绩的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金购置等情况。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健全包括审计、监察、财务、科研等部门在内的监督体系。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合同监管、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督。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科技、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合规、合法、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并将科研项目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制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落实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