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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作者: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拥有大量贵重的仪器和设备,因此,实验室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证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备必要设备,定期检查“三防”等方面措施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实验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学院建立健全三级责任体系,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危险生化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及治安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室,责任落实到人的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代行实验室安全领导职责,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教研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指导实验的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验室每个房间明确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教师对做实验的学生及有关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出相关要求和指导,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六条 在实验室室内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实验教师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及国家财产,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八条 实验人员应充分做好实验前的准备,严格按规程操作,严格遵守实验室纪律,防止因不规范操作和意外损坏仪器设备或者引发火灾。

第九条 实验人员实验时严禁摆弄无关的设备和药品,特别是电热设备。

第十条 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和其它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特定房间,并由分管人员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拉电接线,临时实验用电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能架设。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实验室居住,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除实验必需外,严禁使用电炉、微波炉、电磁灶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取暖、烧水、做饭。

第十三条 严格实验室用电制度,用电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灭火器等灭火装置与材料应装在实验室门口外面附近处,要便于取用,未经许可,禁止擅自移动。要有简便的报警设备。定期检查灭火器能否正常工作,实验室所有管理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第十五条 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切断所有电源、火源,关闭门窗、水电,寒暑假必须进行防火、防盗大检查,确保无任何隐患后封闭实验室。

第十六条 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严禁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学生实验时实验室的前、后两个门必须都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