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教学事故
(一)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早退,监考迟到或中途离岗15—20分钟。
(二)教学准备不足造成课堂秩序混乱,讲授无法进行。
(三)未经教务处允许,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人代课。
(四)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课程教学任务。
(五)试卷收回数与学生参考人数不符,造成严重后果。
(六)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出错率超过10%。
(七)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八)因准备不足造成实验、实习实训无法正常进行。
(九)实验、实训实习不按规范操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定损失。
(十)不按规定要求指导学生的毕业调查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未按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擅自变动课程安排,影响严重。
(十二)学期开课计划制定与审核出错率超过10%。
(十三)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教材征订与发放任务。
(十四)教材征订与发放出错率超过10%。
(十五)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书刊和教辅材料等。
(十六)未按要求报送教学相关文件或材料,对后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十七)未按要求整理归档教学管理文件或材料,严重影响后续工作。
(十八)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微机室、语音室、实验室、保管室及其他实习实训场所,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十九)擅自占用教学场所,或将教学设施挪作他用,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运行。
(二十)因工作失误,导致停电、停水,致使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运行。
(二十一)教学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报修,严重影响教学运行。
三、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传播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思想内容。
(二)无故旷课,旷监考。
(三)侮辱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四)以各种方式泄漏试题。
(五)监考人员协助考生作弊,或因失职导致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
(六)成绩评定不公,丢失学生成绩或故意更改学生成绩,引发严重后果。
(七)未经教务部门审批,擅自变动学生专业。
(八)未按时按质完成学藉管理各类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九)学籍档案不完整或丢失,造成严重后果。
(十)工作不认真,错发毕业证书等证件,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不按规范操作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举报
(一)系(部)教研室和其他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个人发现教学事故后应立即以快捷方式报告教务处。对隐瞒教学事故,故意拖延教学事故报告时间者,应视具体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二)对以各种方式打击和报复教学事故举报人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不得参与本学年度的评优和晋级评定。
(三)一学年发生3—4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二、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岗位津贴100元。
(二)一学年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予以解聘,扣发岗位津贴300元。
(三)一学年发生一般教学事故1—2次,严重教学事故一次的责任人可视具体情节予以处理。
三、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对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对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视情节,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系(部)教研室和责任人所在其他单位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弄清基本事实,写出教学事故报告,交教务处认定。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事故的认定,核实教学事故基本材料,提出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建议,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登记表,并上交分管院长。
(三)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会同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确定,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由分管院长会同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确定,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院长办公会议复议。院长办公会议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院长办公会议经复议后的裁定为学院该教学事故处理的最终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院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