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业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6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维护学校的权益和声誉,发挥学校资源优势,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推动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专业证书培训、岗位培训、各类辅导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认证培训等。

第二章 培训原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端正办学思想,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利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条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优选培训项目,注重培训管理,承担培训责任和培训投入,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培训收益。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鼓励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多渠道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需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职能部门和学院,需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本单位的名义在校内外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而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学校将严肃取缔,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办班工作的领导,应由一位领导分管培训工作,以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的国家会计制度执行,不得超标准超项目多收费、乱收费。培训费用统一由学校财务收取,任何学院和个人不得私下收取。经费的分配标准,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培训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要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