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仪器设备(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原因损坏和丢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2.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照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的;
(5)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损失的。
3.因特殊原因或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有所损坏或丢失的,使用部门应写明情况,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经有关部门核实,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可免于赔偿。
4.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析责任,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应保持现场,由学校组织调查、鉴定、处理。
5.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首先由当事人写明详情,并填写损坏丢失审批表,再由实验室根据设备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实验室存档,实验室凭审批单和所赔偿款项的财务收据办理销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