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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16   来源:   作者: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管理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方案。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人一份(一式三份),对应唯一一个协议书编号。毕业生因损坏等特殊原因需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时,需交纳协议书成本费。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要严格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首先由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一栏的所有内容,并在“应聘意见”一栏签属应聘意见并签字;

(2) 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一栏的所有内容,用人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签证、盖章;

(3) 毕业生将协议书送交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毕业生所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后,留存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一份备案,剩余两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保管。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盖章后生效。

5、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返回辅导员或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6、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7、未生效的就业协议书,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毕业生需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不按违约处理,但毕业生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已达成协议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8、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考取专科升本科后,应及时通知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不按违约处理。

9、本规定由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