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发挥优秀见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53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标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和团省委等部门,按照“政府推动、单位参与、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申请认定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州)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市级及以上青年见习基地和市级及以上大学生社会实践(实习)基地;
(二)市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区、行业联合会(协会)等,可以园区、联合会(协会)名义申报。
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或园区,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每年可提供15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毕业生的见习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毕业生;见习毕业生满意率达80%以上。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
(四)按规定向见习毕业生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高于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第五条 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园区成立文件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市(州)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团委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按照《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见附件2)内容,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和评估,填写相应的评分情况和评估意见。初审合格的,应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6月30日前将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推荐名单、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就业局。
(三)审核认定。省就业局对各市(州)上报的候选单位材料进行复审,综合考虑省级见习基地总体布局和各地见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复审意见,经人社厅、教育厅、团省委三部门审核确定后,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六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州)初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团委统一组织实地考评,填写《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审)表》,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80分以上为合格,并于当年6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材料报省就业局。
(二)审核认定。省就业局汇总各地初审情况,提出考核初步意见,人社厅、教育厅、团省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发文以公布。对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对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不再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 认定或考核合格的省级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有关规定,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