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就业创业网>政策法规
年终考核、年休假、年终奖……年底了,这些问题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4-01-02   来源:   作者:
01年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年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中并无年终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年终考核不合格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三个前提: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3)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这对用人单位的举证提出更高要求。

02年终考核不合格,可以作为不续签的理由吗?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应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

03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4员工提前离职,能领当年年终奖吗?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年终奖计发办法或与职工依法协商明确年终奖计发有关问题。劳动者离职时符合年终奖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兑现。

05法定节假日加班后调休,还能领取加班费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信息来源:大学生就业资讯